望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发布日期:2013-03-16 浏览次数:1803
望政〔2013〕8号
近期,我县天气回暖,空气干燥,风力较大,森林火险等级较高,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,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,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根据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《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红色预警的通知》(林办电〔2013〕11号)要求,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期
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11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
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。
三、禁火规定
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,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。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:
1.严禁携带火源、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;
2.严禁在野外烤火、玩火、吸烟、乱丢烟蒂和火柴梗;
3.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香、点烛、烧纸钱、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“孔明灯”;
4.严禁炼山、烧灰积肥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;
5.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;
6.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、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(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);
7.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,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。
四、处罚措施
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由公安机关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》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望江县人民政府
2013年3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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